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共享仪器设备 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22 09: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仪器设备规范使用,提高开放共享效益,根据《杭州科创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发〔202154号)有关规定,结合科创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来源的科创中心经费购置(含自制)或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科创中心,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共享使用

第三条 科创中心内外有测试加工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用户。用户可通过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网址:http://yqgx.hic.zju.edu.cn)注册账户。

第四条 已注册用户通过共享系统申请激活,主用户由系统管理员审核,子用户由相应主用户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账号激活。

第五条 已激活的主用户可通过关联科研经费卡(仅限科创中心内用户)、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在共享账户内进行充值,用于后续的测试加工费用支付。子用户须由主用户授权后方可使用账户内金额。如不充值,主用户须在每次测试加工结束后单独支付。

第六条 用户可通过共享系统对所需仪器设备进行查询和预约,经相应仪器设备负责人确认后,将符合要求的样品送至实验室,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测试加工。

第七条 用户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送样测试加工,如有变动(时间提前/延后、测试加工取消/新增等),需提前24小时与相应仪器设备负责人以及相关联用户进行协商,并在共享系统上进行调整(24小时内的预约无法更改),否则不予测试加工或按照爽约处置。

第八条 用户进入实验室前须进行实验室准入培训,了解实验室内风险点、注意事项、管理条例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并签订实验室准入协议。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针对部分允许自主上机测试加工的仪器设备,用户须申请参加相应仪器设备的培训,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培训登记表》(见附件一),在同时获得实验室准入以及上机操作许可后,可进行自主上机预约。

第十条 自主上机用户在测试加工前应先按照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如有不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等,应立即报告相应仪器设备负责人或专业平台。对于因当前用户原因发生故障,但未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情况,如及时上报,第一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仪器相关的辅助设备、零配件以及科创中心内的公用设施未经相应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后,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按照科创中心收费标准生成实际测试加工费用,已充值用户确认后可通过共享系统财务账户结算,未充值用户通过线上扫码或向财务资产部线下支付。支付成功后中心外部用户可申请开具测试加工收费发票。如未完成支付,用户将无法收到测试加工结果和进行下次预约。

第十二条 测试加工完成后用户须在共享系统填写仪器设备状态及用户反馈,未填写使用反馈将无法进行下一次预约。用户可通过邮箱或共享账户内下载等方式获取相关结果或报告,严禁用户直接通过U/硬盘等形式直接拷贝。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仪器设备共享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以及下设专业平台内各类人员的岗位及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AB角管理,专人专管,明确相应设备工程师作为该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另指定一位相关设备工程师协助管理,同时不定期组织内部考核,进行适时调整。其它人员未经授权严禁私自操作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须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规程,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以及计量校准等,并做好相应记录,保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如需委外维修或校准等,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专业平台负责人和共享中心审核,报科创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及时在共享系统上维护更新所负责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类型、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负责人等),同时做好仪器设备全寿命周期内的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第十七条 专业平台须加强检测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检测数据的存储、流转、整理等由相应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管理。单次检测数据由仪器设备负责人通过邮件发送用户,或由自主上机用户上传至共享系统文件夹。如需其它检测数据,应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和专业平台负责人审批同意,不得私自拷贝。

第十八条 专业平台根据受培人报名情况适时组织上机培训,准备培训相关资料和考试内容,上机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用户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后由专业平台负责人在共享系统审核后予以授权。对于超过一年未预约上机操作的授权用户,需重新培训授权。

第十九条 初次上机培训不收费,二次培训按照相应仪器设备1小时或1个样(以价高者为准)的费用收取培训费,再次培训以前次培训费的双倍收取。培训资料每月归档至专业平台,汇总后提交共享中心。

第二十条 专业平台应将实验室内风险点、注意事项、管理条例以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进行明示。对需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告知和培训,通过后与其签订实验室准入协议。同时监督准入人员在实验室内的活动,必要时可由本实验室人员陪同。

第二十一条 共享中心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对于用户反馈意见,及时改进优化,并将其作为仪器设备负责人和专业平台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用户不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未经许可私自操作等行为,共享中心按照《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违规处置明细表》(见附件二)进行记分、加倍收费,并通过邮件等通知用户。记分规则如下:

(一)累积记分6分及以上12分以下,取消相应用户预约使用权1周,满1周后恢复使用,记分不变。

(二)累积记分达12分,取消相应用户预约使用权1个月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上机操作许可。满1个月后再重新上机培训并通过考试(通过分数提高10/次,最高100分)后恢复使用,记分清零;同时给予相应主用户记3/次。

第二十三条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相关仪器设备损坏和安全事故,相应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当事人及其所属机构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委托内部团队或其它机构运维的仪器设备,其使用和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共享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科创中心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工作按国家、浙江省和浙江大学、科创中心有关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仪器设备共享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共享仪器设备培训登记表

附件2-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违规处置明细表

附件3-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流程图